典型判例

张某、李某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匿名 日期:2019/09/04

案情简介

张某、李某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暴力性集团犯罪案件。自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某及其同伙在重庆、湖南、湖北、云南、广西等地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1年4月2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李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李某等11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分别依法核准了张某、李某等人的死刑判决。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高院、湖南高院核准,张某、李某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被执行死刑。

案件背景

张某暴力犯罪集团流窜渝、湘、鄂数年,其犯罪行为十分凶残、恶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无数家庭带来了难以弥合的巨创,它也严重地挑衅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治安。该犯罪团伙装备之精良,组织之严密,手段之残忍,作案时间之长,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刑事第一案。

影响和意义

对张某、李某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的公开宣判,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持“稳、准、狠”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张某暴力犯罪集团的审判,昭示了这样一个铁的事实: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决不容许黑恶势力猖獗横行。